知礼
上大夫壶遂曰:“昔孔子何为而作春秋哉?”
太史公曰:“余闻董生曰:‘周道衰废,孔子为鲁司寇,诸侯害之,大夫壅之。孔子知言之不用,道之不行也,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,以为天下仪表,贬天子,退诸侯,讨大夫,以达王事而已矣。’
子曰:‘我欲载之空言,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。’
夫春秋,上明三王之道,下辨人事之纪,别嫌疑,明是非,定犹豫,善善恶恶,贤贤贱不肖,存亡国,继绝世,补敝起废,王道之大者也。
易著天地阴阳四时五行,故长于变;礼经纪人伦,故长于行;书记先王之事,故长于政;诗记山川溪谷禽兽草木牝牡雌雄,故长于风;乐乐所以立,故长于和;春秋辩是非,故长于治人。是故礼以节人,乐以发和,书以道事,诗以达意,易以道化,春秋以道义。
拨乱世反之正,莫近于春秋。春秋文成数万,其指数千。万物之散聚皆在春秋。春秋之中,弑君三十六,亡国五十二,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。察其所以,皆失其本已。
故易曰‘失之豪厘,差以千里’。故曰‘臣弑君,子弑父,非一旦一夕之故也,其渐久矣’。
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,前有谗而弗见,后有贼而不知。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,守经事而不知其宜,遭变事而不知其权。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,必蒙首恶之名。为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,必陷篡弑之诛,死罪之名。其实皆以为善,为之不知其义,被之空言而不敢辞。
夫不通礼义之旨,至于君不君,臣不臣,父不父,子不子。夫君不君则犯,臣不臣则诛,父不父则无道,子不子则不孝。此四行者,天下之大过也。以天下之大过予之,则受而弗敢辞。
故春秋者,礼义之大宗也。夫礼禁未然之前,法施已然之后;法之所为用者易见,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。”
——《史记·太史公自序》
翻译
大夫壶遂问:“孔子为什么会写《春秋》呢?”
太史公回答说:“我听董生说,‘周朝的道德衰败了,孔子曾在鲁国担任司寇,许多诸侯对他心怀敌意,大夫们也排挤他。孔子知道自己的言论没有得到实践,自己的理念没有被执行,所以他在两百四十二年的历史中,通过《春秋》来为天下设立一个标准,贬低天子的权威,削弱诸侯的权力,讨伐那些大夫,以此来推动王道的实现。’"
"孔子说:‘我想通过记录空洞的言辞来表达我的理念,还不如通过实际的行动去表现得更加深刻和明确。’
“《春秋》的主要目的是,首先表明三王的王道(译注:黄帝、尧、舜的治国理念),其次是区分人的行为,辨别是非,做出正确的判断,决定犹豫不决的事务,表扬善行,惩罚恶行,评判贤与贱,分辨国家的存亡,延续绝后的家族,修补衰败的国家,这就是王道的伟大所在。
易经通过天地阴阳、四时五行来讲解变动的道理;《礼经》通过规制人伦来表现人类行为的规范;《书记》记载先王的事迹,作为治国的指南;《诗经》通过描述山川、动植物、阴阳等自然现象来表达风俗;《乐经》通过音乐来传达和谐的理念;而《春秋》通过辨别是非、划分善恶,体现了治国理政的思想。
因此,礼仪用于规范人的行为,音乐用于调节和谐,书法用于传达治国理念,诗歌用于表达思想,易经用于阐释自然变化,而《春秋》则专注于道义的体现。
拨乱反正、恢复正道,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《春秋》。《春秋》的文辞涵盖了数万事件,统计的数字有千之多。万物的聚散和变化都可以在《春秋》中找到踪迹。《春秋》记录了三十六次弑君事件,五十二个国家灭亡的例子,还有许多诸侯因失去保护而四处逃亡的情况。仔细分析这些事件,发现它们的根本原因是他们失去了本该遵守的道理。
因此,《易经》说‘偏差在毫厘之间,最终结果可能相差千里’,就是说,‘臣子弑君、子女弑父,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,它们是逐渐积累的结果’。
“所以,国家的领导者一定要了解《春秋》所讲的道理。如果当时有了谗言而未能察觉,事后有了内乱而未曾预见,那就无法避免国家的灭亡。作为臣子,也必须知道《春秋》的道理,否则不能明智地应对局势变化。作为君主或父亲,如果不懂得《春秋》的道理,必然会给自己带来恶名;作为臣子或儿子,如果不懂得《春秋》的道理,必然会被定为篡位、弑父之罪,遭受死刑。这些人可能出于善意行事,却因为不了解其中的道理,而被误导,最后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。
因为如果不能理解礼义的要义,那么就会导致君主失去君道,臣子失去臣道,父亲失去父道,儿子失去子道。这四种行为,才是天下的大过错。如果给了天下的大错,接下来就只能承受后果,而无法推辞。
“因此,《春秋》是礼义的根本所在。礼是提前设立的禁令,法则是事后实施的惩罚。法律的所为往往比较容易理解,而礼义所禁的事情却往往很难察觉。”
明法
一、法的定义
法(法律)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,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、规范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。
二、法的基本分类
- 实体法与程序法
- 实体法:规定权利和义务(如《民法典》《刑法》)。
- 程序法:规定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(如《民事诉讼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)。
- 公法与私法
- 公法: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(如宪法、行政法、刑法)。
- 私法: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(如民法、商法)。
三、法律规范
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单位,是对行为的指引和规定,通常包括: 假设(条件)、处理(行为)、制裁(后果)。
例如:“任何人不得故意杀人,违者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
四、法律关系
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确认的社会关系,包括:
- 主体:自然人、法人、国家等。
- 客体:物、行为、权利等。
- 内容:权利与义务。
五、法律责任
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。类型包括:
- 民事责任:赔偿损失、返还财产等;
- 行政责任:罚款、拘留等;
- 刑事责任:判刑、管制、死刑等。
六、法的效力
法律的效力包括三个维度:
- 时间效力:法律生效与废止时间;
- 空间效力:适用地域;
- 对人效力:适用于哪些人群(本国人、外国人等)。
七、法的价值
现代法学中,法律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,也承载以下核心价值:
正义(Justice) 公平(Fairness) 秩序(Order) 自由(Liberty) 安全(Security)
八、法的渊源
法的渊源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,包括:
- 宪法(国家根本法)
- 法律(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)
- 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部门规章
- 司法解释(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发布)
- 国际条约(经批准对内有效)
九、法治与人治
法治:以法律为最高权威,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人治:依赖个人意志和权力行事,常见于专制社会。
现代法治强调:“良法之治”,不是简单的“有法”或“依法”,而是“依法而合理、合德”。
十、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
法律原则:指导性的规范,如“诚信原则”“比例原则”“平等原则”。
法律规则:具体的行为规范,有明确边界。
现代道德与现代法律的关系
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。法律是以最低的社会道德为标准,是为了包容各种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,法律需要平衡不同群体的需求和信仰。如果法律要求遵守更高的道德标准,可能会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和不满。因此,法律通常设定最低的标准,以避免过多的分歧。。
因为道德有高低的层次之分,有的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很高,觉得骂人就违反道德。但如果以如此高标准去立法,一旦骂人就要违法要被刑拘。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很压抑,到处都是厉法。
有一句老话「道德有用的话还要法律干啥?」实际上若是道德能有效约束人们,法律依然有存在必要。因为被道德约束的人们依然可能犯下罪行,犯罪者应当接受法律的惩罚。